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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狗咬伤3个月后亡 家人告狗主人和涉案医院

彩妆课堂 时间:2014-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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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徐州5月17日电 (李东艳陈徐华)男子酒后在别人家中被狗咬伤,后在医院打针几支狂犬疫苗针后,外出务工干过一些重体力活,3个月后,因呈现发烧现象且高烧不退又被送往医院治疗,不幸的是,最终因治疗无效在医院离开人世。悲哀之余,死者家人将狗主人及涉案医院告上法院。17日,此案经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发布,法院按照司法鉴定意见一审判决由狗主人负担10%抵偿责任,医院无责。

  40余岁的男子刘某住在江苏新沂某村,家中有父母、妻子和一双未成年的儿女。2010年7月30日中午,刘某与人在一饭馆喝过酒后来到许某夫妇家中,不意在此期间被许某家中喂养的狗咬伤。

  被咬伤后,刘某即被送往镇上医院打针了两支狂犬疫苗针,同时镇医院奉告刘某应到新沂市疾控中心肌注抗毒血清,但刘某并没有根据通知到新沂市疾控中心肌注抗毒血清。从此刘某又于同年8月2日、8月6日在镇医院各打针一支狂犬疫苗针。后来,刘某到一沙塘干活,后又至苏州等地打工。

  同年10月27日前后,刘某开始呈现发烧现象,他去了村卫生室等处输液治疗。但回家后,刘某高烧不退,同年10月29日夜里,他又被送至新沂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重症心肌炎并按此症救治。不幸的是,10月30日凌晨时分,刘某最终因治疗无效在医院离开人世。

  刘某家人认为,刘某是被许某家中饲养的狗咬伤,许某夫妇应当负担抵偿责任;镇医院在对刘某治疗过程中,所用药品失效,救治不及时,新沂市某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救治不及时,刘某的不幸去世与这两家医院的过错行为有着因果关系,其同样应负担抵偿责任。

  在跟许某夫妇及上述两家医院交涉无果后,刘某家人起诉到了新沂市法院,认为此案属原因竞合侵权,上述几方应当负担连带抵偿责任,要求法院判决他们共同抵偿死亡抵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安抚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5万余元。

  今年2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许某夫妇认可刘某被自家狗咬伤,但是自家狗被圈养在离前门有18米之远而且要经过5道门的后院里,且最后一道铁门还用锁挂上了。许某夫妇认为事件的发生是因为刘某过错而导致,并且其死亡与狗咬伤之间也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两家医院也均辩称没有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家人以刘某死亡原因需要进一步确定为由,向徐州市医学会申请对进行鉴定,该医学会以原、被告对刘某死亡原因有争议等理由未予鉴定。

  刘某家人又委托法院申请对外鉴定,经法院委托,连云港某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审查意见为:被审查人刘某被狗咬伤后以现有材料认定为狂犬病为直接死因依据不敷,刘某打针狂犬疫苗后一月余受凉感冒,和机体免疫力下降有必然关系,阐明其死因为在心肌病的基础上,感冒、脑炎引起的长时间高热,最终引起呼吸循环衰竭致休克死亡,狗咬伤对其死亡成果的发生起到轻微作用。

  庭审最后,作为被告方的许某夫妇及两家医院均暗示不肯接受调解,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法院认为,刘某被许某夫妇所饲养的狗咬伤,其后感冒、发烧、死亡。按照司法鉴定结论,刘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不是被狗咬伤,其真正的死亡原因是心肌病引起呼吸循环衰竭致休克死亡,但刘某被狗咬伤后打针狂犬疫苗,从而导致免疫力下降对其感冒的发生有必然关系,因此许某夫妇作为狗的饲养人应当对刘某的死亡负担相应的抵偿责任。许某夫妇辩称刘某在被狗咬伤过程中存在过错,但因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因狗咬伤对刘某的死亡成果的发生仅起到轻微作用,法院酌定由许某夫妇负担10%的抵偿责任。另外,两家医院在对刘某的救治过程并无过错,不该负担抵偿责任。

  后经过计算,刘某家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为43万余元,许某夫妇负担10%,需赔4.3万余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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