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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方擅自变动孩子姓氏 父亲不满起诉获胜

问题肌肤 时间:201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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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乌鲁木齐5月18日电(王志红张红梅)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除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孩子的抚育权问题外,未成年子女的姓氏也经常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李某与王某2003年成婚,婚后诞有一女王小某。婚初夫妻双方感情尚可,但由于王某嗜酒成性,醉酒后常常摔打东西,甚至殴打李某,李某不堪忍受,于2012年8月起诉至法院离婚,要求本身抚育女儿,王某每月支付抚育费500元人民币。

  为抨击王某对本身的伤害,李某决定变动女儿的姓氏,来彻底了断往日夫妻的那段情分。2013年3月,李某未经过王某的同意,擅自到本地派出所将女儿的名字改为李小某,并在幼儿园及日常生活中称号女儿为李小某。此事无意中被王某得知后,对女儿改姓十分不满,认为前妻未经过本身的同意擅自变动女儿的姓氏,侵犯了本身的监护权,要求李某恢复孩子的原姓氏,但遭到拒绝,王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孩子的姓氏。

  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除双方协商一致或子女成年后本身决定,一方不得擅自变动子女的姓名。既然王小某已经随了父亲的姓,未经王某同意就不得擅自变动,法院遂依法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李某将李小某恢复为王小某。

  中国《婚姻法》并未规定父母一方可以将子女的姓氏随意变动,既然王小某已随了父姓,其姓氏就不得随意变动。未成年人在更改姓名时,必需得到监护人的同意,夫妻任何一方更改子女姓名时都要征得对方的同意。也就是说,只有孩子的亲生父母均同意,方可更改其姓氏,李某未经王某的同意,擅自将女儿改名的行为是欠缺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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