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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助理抬高班车金额赚取差价被判5年

美体 时间:201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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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晚报讯(记者 王晓飞)记者上午获悉,首师大隶属实验学校校长助理赖某,以有意抬高班车合同金的方式,私扣校车租金差价8万余元,被向阳法院以贪污罪判刑5年。

  据了解,现年38岁的赖某2001年结业于首都师范大学政法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随后便被分到了首都师范大学隶属实验学校,先后担任班主任、校团委书记和德育处主任,2009年时,赖某开始到学校总务处工作。

  然而就是赖某开始办理学校总务处后,从2010年2月开始赖某在本身负责的租用学校班车项目中,发现有“油水”可捞。

  在学校班车租用合同中,赖某有意抬高合同约定金额,提高报价,然后等到学校按合同约定支出费用后,赖某再将合同实际履行的金额交付给校车出租方,本身则从中赚取差价。

  截至2013年5月案发,赖某累计共将8.7万元的超额租车款据为己有。

  而在2010年2月至2013年5月期间,赖某还从校总务处主任一职升任校长助理。

  因为被人举报,赖某末了被抓获归案。

  案件审理辩护人提交学校情形阐明 求减刑

  庭审中,赖某对于检方的指控毫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部分赃款我用于组织单位员工聚餐等活动了,没有据为己有。”赖某辩解称。

  赖某辩护人则以为,在办案机关尚未掌握完全证据时,在一般排查过程中找到赖某后,赖某便交待了犯罪事实,该当认定为自首。

  庭审当中,赖某的辩护人还提交了一份学校出具的阐明书,希望能对赖某减轻责罚。

  情形阐明显示:在检察院来校调查之前,校方不知有此事,也没找过赖某调查或了解相关事务,没有上级组织或纪检部门要求校方找赖某本人调查或了解相关事务,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是第一时间接触赖某并将其带走的,赖某在单位体现一贯良好,请求对其减轻责罚。

  法院判决没认定被告人“赃款未占为己有”说法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以为,赖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富,其行为已组成贪污罪。而反贪部门办案人员在对赖某进行调查谈话前已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及首要犯罪事实,已明确掌握首要犯罪线索,赖某并无自动投案行为,而是在办案人员掌握相关犯罪线索后对其采纳调查谈话措施的过程中才如实交待犯罪事实,不具有自首情节。

  此外,法院认定,赖某称赃款用于组织单位员工聚餐等活动,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判处赖某有期徒刑5年,在案的8.7万元发还学校。

(原标题:首师大隶属实验学校 校长助理贪污 获刑 曾任该校总务处主任 抬高校车租金 私吞差价8.7万被判刑5年)

(编辑:SN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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