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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党申请书此致敬礼的格式】此致敬礼的格式,从小用到大你用对了吗?

奇闻 时间:202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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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小学就学习了如何写信。一直用到现在,你的此致敬礼的格式真的用对了吗?不确定用没用对此致敬礼的格式的朋友,是要好好看看下面的文章了。要是从小到大用的格式都是错误的,自己却以为是对的,那就闹出笑话了。写信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格式的。

1、此致敬礼

此致敬礼的格式,从小用到大你用对了吗?

此致敬礼,“此致”的意思是到此为止,上面的话讲完了,信的主要内容到此为止了。“敬礼”表敬意。 “此致“”敬礼”用作信末祝颂问安。习惯上将这里的“敬礼”另起一行顶格写,也可在次行空两格书写。前者相当于提行,后者则无异另起一段,都表示尊重。

2、两种写法

此致敬礼的格式,从小用到大你用对了吗?

第一种写法:在正文之下另起一行空两格写“此致”,“敬礼”写在“此致”的下一行,顶格书写。要注意的是,“此致”后边不加任何标点,因为这句话未完。“敬礼”后加惊叹号,以表示祝颂的诚意和强度。 第二种写法:正文后紧接着写“此致”(其后不加标点),另起行顶格写“敬礼!” 顶格 此处“敬礼”的顶格,呼应于起首对收信人的称呼,是古代书信“抬头”传统的延续。

此致敬礼的格式,从小用到大你用对了吗?

古人书信为竖写,行文涉及收信人姓名或称呼,都要把对方的姓名或称呼提到下一行的顶头书写,以示尊重。它的基本做法,为现代书信所吸收。 有“此致”无“敬礼” 这里的“此”是对全信的一种概指,“致”的意思是“尽”、“结束”。“此致”,即“要说(写)的已经说(写)完”,作用在于煞尾。煞尾语后,另写祝颂问安语。常见的如“此致,即请道安。”“此致,并颂时绥。”“此致,即颂近好。”

3、用法

此致敬礼的格式,从小用到大你用对了吗?(2)

一般公务性(或公务性私事)信函;给首长、战友、长辈、比自己年长的平辈、同志、同事(虽然没有确切的界限,但对于年龄特高且年龄差在30岁以上者宜用其他敬辞)的书信。一般家书或至亲间的书信不宜使用。

此致敬礼的格式,从小用到大你用对了吗?(2)

不写“此致”,只是另起一行空两格写“敬礼”、“安好”、“健康”、“平安”等词,一定要另起一行空两格,不得尾缀在正文之后。也可以在正文结尾下另起一行写“祝你”、“敬祝”,再空两格写上“安好”、“健康”等。所有的书信都可以这样写,不分辈分的。这种写法已经是老套路了,现在都不讲究这些了。

4、为什么用这种格式?

此致敬礼的格式,从小用到大你用对了吗?(2)

此致敬礼”是书信常用语。因有多种用法及“变体”,易发生误读,故有此浅说。作为信末祝颂问安语,其主要用法是:其一,最基本的是动宾结构的“此致敬礼”。意思非常明白:在此给您敬礼。写法上分两行,“此致”靠后,“敬礼”另起一行顶格。从领袖到平民,从作家到学生,公函私札,使用相当普遍。

此致敬礼的格式,从小用到大你用对了吗?(3)

其二,旧时书信,有将称谓语写在次行、信中或信末的。称谓语在信末则必须在“此致”的次行顶格书写。“致”字是其本意“给予”的意思。如周恩来致广东省兴宁县罗县长的信(1925年4月15日)、鲁迅致开明书店(1933年3月11日,“此致”写作“此请”)。其实,当代在会议通知、请柬中,此用法尚未绝迹。

其三,有“此致”无“敬礼”。其实,前一种用法已无“敬礼”了,但这里的“此”是对全信的一种概指,“致”的意思是“尽”、“结束”。“此”、“致”连用,表示“要说(写)的已经说(写)完”,作用在于煞尾。煞尾语后,另写祝颂问安语。常见的如“此致,即请道安。”“此致,并颂时绥。”“此致,即颂近好。”此种用法,在鲁迅先生信中经常出现。

此致敬礼的格式,从小用到大你用对了吗?(3)

其四,只用“敬礼”。这里虽无“此致”,但明眼人一看便知,“敬礼”即在此致敬之意。毛泽东、周恩来的书信中,此种用法甚多。人们习惯上将这里的“敬礼”另起一行顶格写,毛泽东则多是在次行空两格。前者相当于提行,后者则无异另起一段,都表示尊重。而毛泽东将“此致”与“敬礼”连用时“敬礼”则必顶格写。

其五,“专此”。专,强调单独、专一。此,即这些。“专此”即特意写了这些(给您),表示煞尾。“专此”之后,再写祝颂问安语。如毛泽东致傅作义(1936年10月25日)用“专此。即颂戎绥”。周恩来致陈伯达等人(1946年7月1日)则干脆用“专此。敬礼!”鲁迅致母亲多次用“专此,恭请金安”。  

其六,“专此布达”。这里的“专此”词义与上述相同,但它与“布达”(布是陈述,达即明白)连在一起才起煞尾作用,其意即,专门写了这些向您说明。然后,再缀各种祝词敬语,如“敬请诲安”、“敬颂康乐”、“并颂大安”等。如鲁迅致姚克(1933年11月15日):“专此布达,并颂文安”;陶行知致杨静桐(1940年7月1日):“专此奉复。敬致谢悃。并祝康健!”同类短语有“专此布陈”、“专此奉复”、“专此敬复”、“专此肃复”、“专此函约”、“专此鸣谢”等。

其七,“此令”。此语出现于各种令文(命令、指令、训令、任免令等)的结尾。有的令文在“此令”后面要写明接受命令的机关或官员名称,有如上述第二种用法的“此致”,“令”作动词用。民国时期,有的将接受命令的机关名称和官员姓名写在命令的开头,文末则不再写,但结尾处仍习惯性地保留此语。其明显的“痕迹”是,尽管在文末,却没有标点。这里的“令”已无动词作用,“此令”也只起归结和结束全文的作用。“此札”、“此布”、“此批”、“此状”、“此复”、“此咨”等与此大体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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